涼山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印發《涼山州職工委托提取住房公積
涼山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印發《涼山州職工委托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涼房金管發〔2015〕11號西昌市分中心,各縣管理部,州中心各科室:
經州中心主任辦公會研究同意,現將《涼山州職工委托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細則(試行)》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涼山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2015年5月13日涼山州職工委托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細則(試行)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為進一步優化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公積金貸款的程序,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下稱《條例》)、《四川省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川建發〔2007〕72號)和《涼山州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涼府辦函〔2013〕190號)等法規文件的規定,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涼山州行政區域內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在州內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尚未結清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委托公積金管理機構按年定時提取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以下簡稱“委托按年提取”)。
第三條本實施細則中所稱委托按年提取,是指在涼山州內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以下簡稱“委托方”)與涼山州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受托方”)簽訂《按年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協議書》(以下簡稱“委托協議”),受托方按雙方約定日期,每年辦理一次從委托方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提取公積金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并劃轉到委托協議中約定的銀行賬戶。
第二章 條件和額度第四條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職工可以申請辦理委托按年提取業務:
(一)按時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在6個月(含6個月)以上的;(二)正常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
第五條 委托方在提取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協議自動終止:
(一)委托方已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經公積金管理機構核定已還公積金貸款本息并辦理最后一輪委托提取后的;(二)委托方重新簽訂委托按年提取還貸協議的;(三)委托方均欠繳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6個月)以上的;(四)委托方公積金賬戶均封存(退休封存除外)6個月(含6個月)以上的;(五)因國家相關政策調整,導致受托方無法履約的。
第六條 委托方在提取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當年暫停辦理委托按年提取且以后不予補提:
(一)委托方在提取月有逾期貸款的;(二)委托方的其中一人欠繳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的,暫停辦理欠繳方的委托按年提取業務;(三)委托方公積金賬戶在提取月為凍結(含部分凍結)的,暫停辦理凍結方的委托按年提取業務,下一年的提取月公積金帳戶恢復正常的,則恢復委托按年提;(四)委托方的其中一人公積金賬戶在提取月余額不足千元的,暫停辦理余額不足方的委托按年提取業務。
第七條按年提取額不得超過委托協議約定的提取月前12個月實際償還貸款本息,以千元整數為計提單位;委托方公積金賬戶余額不足時,按公積金賬戶余額的可提取額確定。
第八條委托協議中提取月是指協議中約定的按年提取月份。在委托協議簽訂后,提取月在委托協議簽訂之前的,委托按年提取次年執行;提取月在委托協議簽訂之后的,委托按年提取當年執行。
第三章 辦理時間和提取方式第九條 委托按年提取關系自委托協議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 提取操作方式:
委托協議在委托人辦理公積金貸款的公積金管理機構簽訂,由公積金管理機構的相關工作人員進行審簽。委托人繳存公積金的管理機構按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和委托協議辦理提取。
優先從借款人的公積金帳戶提取,不足部份從配偶的公積金帳戶提取。
第十一條委托按年提取期間,委托方的關聯信息有變更(如離婚等原因)導致房屋所有權或債權發生變更的,須在委托協議約定提取月前30日內,到委托協議的原簽約地公積金管理部門辦理終止委托協議手續,需重新簽訂委托協議的按規定簽訂新的委托協議。
第四章 辦理程序第十二條 委托按年提取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委托方是未婚的攜帶本人身份證、未婚證明、還貸銀行卡原件及復印件;委托方是已婚的攜帶夫妻雙方身份證、結婚證、還貸銀行卡原件及復印件,到公積金貸款地的公積金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委托按年提。唬ǘ┦芡蟹綄ι暾埲颂峁┑牟牧蠈徍送ㄟ^后,夫妻雙方到場簽訂《委托按年提取已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協議書》,建立委托按年提取關系;(三)委托按年提取關系建立后,受托方在提取月從委托方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中提取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提取金額,直接劃轉到委托協議中約定的銀行賬戶。
第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由涼山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5年5月1日起試行。
涼山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公室2015年5月13日
源涼山新聞網/圖百度圖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