涼山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涼山州放寬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登
關于印發涼山州放寬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支持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涼府辦函〔2015〕188號各縣市人民政府,州級有關部門:
《涼山州放寬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支持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已經十屆州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涼山州人民政府辦公室2015年7月2日涼山州放寬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支持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根據《國務院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四川省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川府發〔2014〕42號)的要求,為進一步釋放改革紅利,全面激發市場活力,積極推進我州經濟健康持續發展,依照國務院和省政府的授權,結合我州實際,現就放寬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支持企業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放寬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住所是指企業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營場所是企業具體開展經營活動的場所。申請人提交場所合法使用證明即可予以登記。登記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企業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申請人對提交材料和使用房屋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企業可以以房屋產權證、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等任一證明文件作為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辦理工商登記。
無上述使用證明的,可由所在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出具同意該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證明辦理工商登記。
開發區(園區)內土地已征用,房屋正在建造的,可由所在地開發區(園區)管委會出具同意該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證明辦理工商登記。
住所(經營場所)為租賃房屋的,應當提交租賃協議及上述使用證明。
使用軍隊房地產作為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的,應當提交《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
以上所指房屋使用性質為非住宅類。
轄區內商業布局規劃已經縣市政府批準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照規劃辦理住所(經營場所)登記。
二、放寬企業經營場所的限制允許“一址多照”,在同一地址可以登記兩個以上企業的住所(經營場所)。
允許“一照多址”,企業在住所以外設立經營場所,其經營場所與住所屬于同一縣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管轄區域的,經營場所可以申請備案。備案后,登記機關在營業執照“住所”一欄中標注經營場所地址,不再辦理分支機構登記;不屬于同一縣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管轄區域的,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分支機構登記。
住所在西昌市內由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企業,需在西昌市內設立經營場所的,向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備案;需在州內其他縣設立經營場所的,向經營場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分支機構登記。
申請經營場所備案提交的使用證明文件和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相同。
經營范圍中涉及行政許可的企業不適用“一照多址”的規定。
三、放寬“住改商”登記(備案)審查條件申請人將社區住宅改變為商業(經營)性用房作為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備案)的,只要提交所在地居(村)委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商業(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的,均可辦理工商登記。
以商品住宅作為企業住所用于行政辦公、通信聯絡、工業設計、文化創意、動漫游戲開發、電子商務、軟件和信息服務、數據處理、網絡技術、翻譯服務等不影響居民正常生活秩序、無污染、無安全隱患的,免于提交居(村)委會或業主委員會的相關證明材料。工商部門在其《營業執照》“住所”欄中標注“限于企業行政辦公、通信聯絡、工業設計、文化創意、動漫游戲開發、電子商務、軟件和信息服務、數據處理、網絡技術、翻譯服務”等字樣。
縣市政府對“住改商”有禁止和限制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加強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監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的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投訴舉報,依法處理企業登記住所(經營場所)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問題。對于應當具備特定條件的住所(經營場所),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等從事經營活動的,由規劃建設、國土資源、房屋管理、公安、消防、環境保護、安全監管、城市管理等部門依法管理;涉及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由負責行政許可審批的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監管。
個體工商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其他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登記、管理,可參照本意見執行。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源涼山新聞網/圖百度圖庫